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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老幼孕上限四小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8-04 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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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75号公安部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在保障被盘问者人权方面有实质性突破。

    ■相关新闻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将
启动三级问责

    三级问责制,这是《继续盘问规定》的一个重要特色。对于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等身亡事件,将追查直接责任警察、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所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规定》解读

    弱势群体不进候问室

    《规定》第10条要求,四种特殊人群继续审问时应享受“特殊待遇”: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对此四类人适用继续盘问时,盘问时间必须控制在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必须完毕,且不得将其送入候问室;四类人群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妥善安排无生活能力家属

    《规定》第15条要求,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由于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据悉,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此条首次明确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的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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