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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制度开国内先河 放纵子女违法应按规定引咎辞职
青岛新闻网  2004-08-03 15:32:19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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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开国内先河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昨日召开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
例草案》)将在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这一《条例草案》明确将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列入,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领导引咎辞职将依法行事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是今年深圳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当属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人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对一些国企“蛀虫”,《条例草案》明确:国企领导者如果有擅自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违反规定发放规定外的补贴和奖金等行为,都将被免职。

  

  不接受媒体监督将受处分

  《条例草案》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新闻媒体有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对媒体揭露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条例草案》规定: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人可以要求保护

  另外,《条例草案》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检察、监察等部门对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自提交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对案件的调查、审计或审查,并将调查结果的要点书面秘密反馈给举报人,检察、监察等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要求公安部门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普德法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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