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8月2日电
记者杜峻晓报道:7月31日和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连续发布两个通告,对原准备于8月1日执行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从7月30日至今,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出租车司机已连续进行
了四天集体上访,给银川市民和外旅游者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此次大规模集体上访源于7月28日银川市出台的一系列与出租车行业有关的政策。28日,银川市在《银川晚报》广告版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银川市在《管理办法》中说: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在车辆更新后有关规定取得5年使用期的经营者,期满后再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1999年9月8日通过竞拍取得5年期经营权的经营者,自2004年9月8日起,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经营者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应按每车每年3600元有偿使用出让金标准一次性交清1.8万元,逾期不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经营者申请中止出租汽车客运,客运管理部门按标准退还其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出让金。此外,银川市还对出租车更新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更新车辆必须是排气量在1.6升以上的新车或排气量在1.3以上、自带清洁燃料装置的汽车。车身颜色必须执行行业规定。
在集体上访期间,部分出租车司机在少数别有用心者的煽动下,对正在运营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行了打砸行动,共导致40多辆车被砸。对这一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迅速出动,目前已将4名不法者刑事拘留。7月31日,银川市政府发布公告,表示将于8月1日执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暂缓执行。昨晚,银川市政府再次发布通告,明确提出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银川市政府的通告说:
自2004年7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出台《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政发[2004]107号)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银政发[2004]108号)以来,引起了银川市各出租车公司和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广泛关注。绝大多数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己的愿望和意见是正常的,市人民政府为此于7月30日发布了《银川市人民政府通告》,对大家的请求给予了呼应。但仍有极少数人员围堵道路、妨碍交通、打砸车辆、阻挠出租车正常运营,形成了大部分出租车停运的不正常局面。为了维护广大出租车业主、出租车司机的切身利益和银川市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认真解决好这次群体性上访事件,打击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通告如下:
一、《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政发[2004]107号)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银政发[2004]108号)不再执行。继续执行原有的出租车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在依法、充分调研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出租车运营的新的管理办法。成立由自治区和银川市共同组成的出租车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出租车运营新的管理办法。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出租车公司、业主和出租车司机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全市人民的整体利益。在本通告发布后,广大出租车公司、业主和出租车司机,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立即投入运营,恢复正常的运营秩序。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运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煽动、滋事、闹事和威胁、欺骗出租车司机停运的人员,广大市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对全市出租车公司和非法交易出租车经营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对出租车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