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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乞讨未成年人遇难题 专家:属社会问题应立法禁止
青岛新闻网  2004-08-02 14:07:25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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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是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据济南市社会救助站的统计,截至7月30日,该站转收容遣送为救助服务之职能,一年中共救助流浪乞讨者7015人次。但同时救助管理人员也遇上了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救助流浪乞讨的未成
年人难。

  记者近日跟随济南市社会救助站的同志到市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在火车站,一个9岁的甘肃辍学男孩在雨中逛荡,面对救助人员的询问不时哭泣,但却拒绝跟随救助人员去救助站,救助人员最后只得任其离开,消失在广场尽头。有在场的市民认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应该强制这位儿童去救助站。而救助站的同志解释说:那样做是犯错误。

  济南市社会救助站的同志每个月遇上类似的拒绝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不下四五十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被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等权利。可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必须依据被救助者的自愿,如果被救助者不愿意接受救助一律不得强制,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因而,救助人员面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无能为力。

  山东大学哲学系教授刘杰认为:成年人有选择流浪乞讨生活方式的权利,而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则是一个社会的悲哀。这个年龄段自我保护能力差,对问题辨别能力差,应该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因而应立法严禁未成年人流浪乞讨。

  济南市社会救助站站长苏福忠对记者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分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后果由监护人担负行为责任,也不应具备自主权利,这种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特殊阶段,流浪地政府应自动成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

  据悉,为加大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济南市正在积极筹建流浪儿童救助中心。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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