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昨天起开始生效,杭州市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纳入了法治轨道。据了解,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在钱塘江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采沙和围水造田
;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具体内容早报5月27日《饮用水源推行三项“禁止”》一文已详细报道)。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突发事故怎么办?根据《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环护部门。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据杭州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和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行为,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钟兆盈 张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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