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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出台实施意见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将有规可依
青岛新闻网  2004-08-02 11:31:14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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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太原8月2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怎样进行救助?近日,太原市出台实施意见,对救助的程序、受助人员管理和返回、救助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或农村“五保”供养者,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等


  救助程序为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其中,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道口乞讨人员,将由交警通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和快速分队民警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结核病人的收治和救助,将先由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治。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结算。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对身源不清的要向社会公告。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凭证。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并经公告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来源的、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后,将送往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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