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4)南民催字第2104号 申请人青岛高科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机电物资分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90518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付款人为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山青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签发日为2001年
8月16日,到期日为2002年2月15日。申请人青岛高科园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机电物资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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