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梁先生和范女士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尚未成年的女儿居住,两人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搬走,逾期受罚。如今距离约定期限已过半年有余,爸爸老梁还在原来的家中居住,昨日,最近才满18周岁的女儿楠楠到法院状告父亲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要求爸爸按照协议搬出家门。
一纸协议“拆开”一家人
2003年9月,市民范女士与梁先生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书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位于东明路的三室一厅的住房,交由他们的18岁女儿楠楠居住、支配、受益,二人均不得在此居住。协议书里还明文标注:“离婚后,两人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从房屋中搬出,如到期不搬出,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算,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违约方应支付女儿当年学费的5%,若超过半年不搬出的,违约方支付女儿学费的全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这份协议,当初签订时是在家中进行的,只有一家三口在场,没有进行任何公证,也没有法院的公章。
时至今日,梁先生依然在该房居住,距离当初约定的搬出时间已有7个月。女儿楠楠则一直在学校住校,很少回家。这套房子事实上是老梁在居住。
一说出门父亲“心都凉了”
为什么会把父亲送上法庭?楠楠说:“他没有遵守当时的约定,但是,我们的约定没有公证。我感觉被爸爸欺骗了。”她认为父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父母离婚时达成的协议,造成她无法使用该房,才会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目前正在某高校五年制一体化班上学的楠楠说,虽然自己已经成人,但她还没有能力独立挣钱养活自己,缴纳学费。与父亲关系一般的楠楠,从高中起就在学校住校,对于“本来属于自己”的房子,她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把房子租出去,房租和打工的钱可以维持我的生活,也可以攒一些学费。”
对于早已失业在家的父亲,他是否能够养活自己,是否有地方居住,楠楠表示:“我曾经和父亲多次讨论,商议等他搬出去,每月从房租中抽出100元作为他的生活费用。但每次谈话他都会哭。”
为了提起诉讼,楠楠从同学那里借来了2000余元,“所有的钱都是打欠条借的。”楠楠说,自己必须要搏一下,如果将来父亲再婚,她害怕自己再也回不了自己的家。
由于老梁没有联系方式,记者最终没有找到他,也不清楚他是否知道自己已被女儿送上了被告席。楠楠说,父亲曾经因为女儿让自己搬走而表示“心都凉了”。
昨日,管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