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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定 暴力拉客等非法客运经营最高罚10万
青岛新闻网  2004-07-28 10:34:08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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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一波) 昨天,交通部公布《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草案规定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的行为、以暴力手段强行拉客的行为,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办法》草案规定,以报废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且存在超载达到50%以上的行为、以
暴力手段强行拉客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都将被处以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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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客运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要求全国省市交通部门组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场经营者进行讨论,并于2004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形式送部公路司(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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