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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吸毒者复吸率达90% 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
青岛新闻网  2004-07-27 14:12:3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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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这是记者在昨天落下帷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的。

  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韩力农说,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
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韩力农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在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将非法持有的毒品借口自己吸用来避重就轻,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尝试毒品。“当然界定何者为具有犯罪性质的吸毒行为,还必须有量化的规定,如假定对故意屡戒屡吸5次以上,或因吸毒而引起严重法律后果者,就应视为吸毒罪或牵连犯而必须进行惩处的犯罪行为。”杨鸿台称。

  许多直接在一线参加戒毒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前,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第78号令),但还是缺乏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此前,也有许多专家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顾慰萍也有同感。他建议,《禁毒法》中,有关“戒毒”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吸毒者伴有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时应定义为“罪犯”,可认为是“有病的罪犯”,同样应受到法律惩罚,在监所内进行“戒毒”。

  湖南省劳教局张军认为,当前,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戒毒机构繁杂重叠,设施功能不健全。目前,为遏制国内复燃的吸毒之风,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多个部门建立了戒毒机构。公安部门建有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有劳教戒毒所,民政部门建有自愿戒毒所,一些毒品重灾区还建有乡村戒毒所,形成了戒毒机构繁杂重叠的局面。

  吸毒带来的危害显而易见。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涉及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人员每年吸毒耗资高达2000亿元。

  北京大学医学部马模贞说:“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戒毒工作举步维艰,复吸率高达90%以上。这一事实,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记者何春中)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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