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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女大学生不堪同学辱骂跳楼 状告母校获得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4-07-27 09:10:50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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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以及省内外各大媒体关注的西北师范大学女大学生状告母校一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的终审判决驳回了西北师范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6日晚,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学院16岁的女大学生
娜娜(化名)因不堪5位女同学的辱骂、殴打从4楼跳了下去,造成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3年9月30日,娜娜一纸诉状将5位同学和西北师范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

  案件一波三折

  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西北师范大学提出上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在凌晨,此时段是学生休息时间,学校无法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生在此时段应自行约束其行为。同时,由于当晚6名学生发生争执时声音不大,因此公寓工作人员不可能获知6名同学之间发生的争执,也无法及时处理该次争执。因此学校在巡视时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西北师大的上诉状要求法院纠正一审判决其承担20%民事责任的判决,同时认为一审判决所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过高,与甘肃地区的经济现状严重不符。

  6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解时,西北师范大学主动提出在补偿娜娜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的条件下调节,娜娜及其家属也同意此调节条件,但其他5被告却不同意如此调节,最后法庭调节失败。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五原审被告对被上诉人娜娜进行长时间的漫骂甚至踢、打的过激行为是造成娜娜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与娜娜的受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由五原审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正确。上诉人西北师范大学主张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但经法院调查,事发当晚404、405宿舍并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熄灯,而上诉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学生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其行为与娜娜的受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西北师范大学承担相应责任正确。而且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手段、场合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侵权人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西北师范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邢剑扬 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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