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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私分罚没财物案开审 涉案百万案例极为少见
青岛新闻网  2004-07-26 15:20:39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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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109万元公款的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原所长私分和贪污交通规费、罚没款案件,22日上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了解,由于该案适用的私分罚没财物罪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该案例在全国也极为少见,国内一些知名法学家陈兴良、曹子丹、樊崇义等均对此案予以关注。

   私分100多万被提起公诉

  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3月19日,赵振勇被任命为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从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仅一年的时间,该所共收取罚没款126万余元,在赵的授意下,这笔钱被存入了单位的“小金库”。不久,赵又以发放各种补助的名义将其中的109余万元私分给该所职工。此外,赵在2003年元旦期间,以送礼、请客为由,从“小金库”中支出公款2万元。事发后,他立即退还了2万元。2003年3月16日,赵振勇主动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7月4日,万宁市检察院对赵振勇提起公诉。

  2003年9月,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了赵振勇将109余万元私分给职工、以及从小金库中支出2万元自行支配使用的事实(案发后退还),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和贪污罪,判处赵振勇有期徒刑四年;以贪污罪判处刘勇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赵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万宁市法院重审。2004年3月,万宁市法院判处赵振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是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赵振勇对万宁市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到海南中院。22日的庭审上,控辩双方就赵的行为是违法还是违纪、是否构成贪污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万宁市法院认为,赵振勇身为主要负责人,不正确执行海南财政厅《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地方一级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避开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没有按国家规定先将全部罚没款上缴,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而是私下将罚没款分掉,已经构成了私分罚没财物罪。

  检方也认为,赵振勇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足额上缴罚没款、先缴后拨的有关规定。

  被告律师:是违反财经纪律

  赵振勇的辩护人、律师王南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振勇犯有私分罚没财物罪和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他拿出了一份万宁市市长办公会议记要,证明市政府同意对万宁市征稽所罚没款返还经费比例为60%。王南湖认为,征稽所与财政所多年来协议分成罚没款,征稽所留成的70%罚没款(征稽所与财政所商定的比例)属于财政部门同意返还的经费。公诉机关以征稽所没有足额上缴罚没款,就是截留私分的观点不符合事实。赵振勇认为70%的罚没款是政府同意返还的经费,主观上不存在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王南湖认为,赵振勇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纪律而不是违法。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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