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4年电价政策调整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我省销售电价开始执行新的调整政策,全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是全国少数几个未实行统一销价的省份之一,各地电价水平高低不一。这次调价,将销售电价直供部分由过去的17个价区调整为6个价区,以逐渐消除地区电价差别。
按照调整方案,全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六个高耗能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此外,方案还确定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
据悉,城乡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在此次电价调整之列,暂不作调整。调价主要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实习生 李全 房合祥 记者 胡磊)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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