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这是一对夫妇在国外解 除婚约关系后,又争夺国内房屋所有权的案件。
此案中的原告鞠某与被告刘某1980年7月4日在青岛市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赴美国生活。2000年7月19日,妻子刘某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诉请与丈夫鞠某离婚,
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2002年9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鞠某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裁定对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解除刘某与鞠某婚姻的判决书予以承认。此后,鞠某以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国内两套住房未分割、刘某一直拒绝分割也拒绝给原告适当补偿为由,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在青岛的两套房屋。 在庭审中,原告、被告对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均没有异议———位于青岛市宁夏路的一住房系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于1998年5月购买;南京路一住房是鞠某单位分配的、由刘某购买于自己名下。被告刘某辩称:二人在美国离婚前已经约定两套房屋归被告所有,鞠某已经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刘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二人离婚前几个月,即1999年9月28日二人曾协议离婚的一份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多年感情不和、愿协议离婚;国内尚有住房两幢,鞠某自愿放弃任何拥有权,日后并不再有任何追诉。原告鞠某还在书面材料上签了名并写下表示同意的语词。
原告鞠某则提出:这份书面材料是在被告的胁迫下出具的,因被告去美国后4个月即与原告分居,并写下此书面材料让原告放弃对房屋的要求,否则就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让原告负担被告的生活费;被告当时还称这两套房子是给孩子的,并答应原告回国后也可以居住,原告无奈表示同意。鞠某在法庭上要求撤销曾表示放弃财产的许诺,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判决: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及保全费6400余元由原告负担。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现居住美国、均为中国
国籍,本案涉及的财产在中国,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对财产予以处理,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在国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告起诉要求对国内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出具的书面材料,原告在此书面材料上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所有权,意思表示真实,对房屋的意见是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对原告和被告具有约束力。由此,按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提出是在被告的胁迫下书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言兼徐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