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96号 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华津支行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184593,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4年1月7日,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出票人为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收款人为中建
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青岛支行营业部。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华津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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