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科学会堂举行的2004年上海投资峰会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研究总部总经理金志在演讲中指出,从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看,皆是通过运作融资成本较高的短期资金,让项目启动直至符合贷款和预售条件,从而完成整个项目,实际上信托融资只是起到了“过桥费”的作用。
房产信托难成主营产品
金志指出,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瓶颈阶段。银行贷款门槛提高对原先不乐观的融资市场“雪上加霜”,根本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大量、长期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开始浮出水面。从2002年信托业务重开到去年121号文件出台,一年之内,全国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只不过20只;可是到了2003年第四季度,一个季度之内全国就发行了房地产信托37只,产品数量与募集金额都直线上升。
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融资作为过桥资金仍存在一定问题。首先,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限制,使得目前信托融资数额无法满足需求量庞大的房地产行业。信托占有市场份额仅千分之一,不可能在短期内填补银行紧缩房贷所遗留的短缺空间,尚难解决房地产融资难的困境。其次,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过桥”贷款,使其在银行贷款和开发企业之间形成一条新的资金链,但信托公司在融资监控、管理、经营的能力或经验都不及银行,抗风险能力也弱于银行,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形成更复杂的金融风险。
最后,央行和银监会没有对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有特别的规定,信托公司对地产投资方向、融资方式、期限、数量等都有较大的随意性。按照121文件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30%,无法从银行贷款;但如果先通过信托机构融资达到标准后,仍然可以申请到银行贷款。实质上,这并没有提高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本实力,还是违背了央行监管和调整房地产产业结构的目的。
金志认为,由此可见,具有过桥性质的房地产资金信托计划,在房地产融资中只是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满足不了大量、长期直接融资的需求,不能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工具的一项重要补充,因此也不能构成信托公司的主营产品。
审慎对待信托风险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为1~3年,预期年收益率普遍在4%~6%之间。由于收益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受到投资者的追捧。金志指出,尽管房地产信托有诸多优越性,但仍然应该审慎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他认为,在宏观把握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基础上,对于投资增长过快、土地供应过量、空置面积增幅过大、市场呈现过热苗头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信托投放;应该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要严格控制向别墅、大户型等高档豪华住房以及宾馆、写字楼、商场等商业用房项目的信托融资。对那些资金实力强、资质等级高、开发业绩良好的企业,应予以重点支持;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开发企业,则需要严格控制。(唐文祺)
特约编辑:宋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