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
超市鸳鸯房美容店样样有 监狱变商业城惹争议
司法腐败向来是民众关注的焦点,其中监狱管理备受注目。近期以来,监狱推行现代化管理理念,各地大小监狱超市商店、酒店式鸳鸯房蜂拥而起,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罪大恶极的囚犯可惬意地逛超市购物,可与牢外配偶亲密幽会,有钱的可住舒适监仓
。在凸显人性化的思维下,似乎无可厚非,但所衍生的利益冲突和腐败却令人担忧,看在受害者眼里更是“别有一番滋味上心头”。
目前,监狱商业服务在内地监狱呈遍地开花之势,虽说是“人性化”服务,但透视其幕后,实际上仍然与利益有关。仅重庆监狱每月犯人家属所交的购物款项就有100多万元,可见营业额之高。但内地司法专家忧虑,监狱内经营商业活动势必引发新的司法腐败。(7月12日《羊城晚报》)
正方观点
人性化管理,监狱改革吹来暖风
现代监狱的功能不再限于惩罚罪犯,而更重要地被赋予了改造罪犯。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的使命。中国正在进行的向人性化回归的监狱改革,对中国的传统观念将是一次挑战和革新。这些人性化的举措,首先,是对罪犯人格的肯定和尊重。中国过去有一种看法,认为罪犯是坏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罪犯只是犯了罪的人,而不能说是坏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好人坏人之分,而只有没犯罪和犯了罪的人之分。过去把罪犯当成坏人,相应地也就认为应该对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坏人应该受到的最严厉的方式来控制。罪犯做了错事,当然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不是人了,或者是低一等的人了,也并不意味着应该不把他们当人看了。他们的人格还是应该受到尊重的。所以,这些事情,突出地体现了社会观念的一些可喜的变化。
第二,犯了错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付出代价的方式有很多种。这些更加人性化的做法改变了过去单纯地强调惩罚罪犯的方式。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惩罚是为了改造,所以过去那种剥夺罪犯的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做法,并不见得对改造罪犯有利。虽不敢断言这些人性化的做法就一定能有效地改造罪犯,或者使得刑罚的执行更加有效,但是起码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建军)
反对监狱人性化没道理
有种观点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
这种说法值得怀疑。这种说法假定罪犯得到比较人性化的待遇后,就没有痛苦了,这是站不住脚的。罪犯失去了自由,这就是一种最大的痛苦。何况,这些人性化的待遇是要通过种种限制才能得到的,这种定时、定点,在监狱的监视、安排之下才能享受的一些待遇,本身也是一种痛苦。比如,按照南京江宁监狱目前的规定,能够享受“月末同居”政策的罪犯们必须达到宽管级A待遇,这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理,但仔细推敲是站不住脚的。(刘文)
“情”的力量比“惩”大
这样的改革很好,人之初性本善,不要以为犯罪的就一定都是罪大恶极,其实在监狱的有很多是一时失足,还是要给他们人的权利,给他们改过的机会。何苦为难失去自由的人,只要有能力为何不让人活得更好,难道犯过错的人就不是人了吗?惩罚不一定就要越狠越好,古代的酷刑如何,照样是没有杜绝犯罪,而新中国成立后,犯罪率非常低,所以说,“情”的力量比“惩”大得很多很多。(张方)
人性化监狱应该提倡
他们是触犯了法律,一样他们也失去了自由,同样也给他们的家人带来很大的打击和伤害,而且他们的终身将背负着犯罪的名声,这个污点是永远洗刷不掉的,这些就已经足够了。即便是在监狱里享受超市购物,我想对他们在里边改造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吧,其实这样也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也让他们知道家人和社会没有抛弃他们,所以我认为人性化监狱是应该值得提倡的,尤其是超市购物。赵育
人性化管理意义何在?
公正、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历史的发展潮流。宽容不是纵容。刑罚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尊重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刑事被告人处以人道主义刑罚,并不是说法律忽视了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然而,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具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对于他们进行人道主义刑罚,不是对他们的法外施恩和怜悯,而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相应权利。他们仍然享有诸如人道主义待遇的权利、不受残酷刑罚折磨的权利、不受侮辱等等公民权利。通过人道主义的改造,教育和惩治相结合,最终使犯罪者心灵受到触动和感化,进而达到改造的目的,减少暴力对抗。京鱼
反方观点
监狱人性化不宜操之过急
在行政执法方式上提倡人性化举措,说明社会在进步。但是,人性化举措一定要因事而为,不能为了人性化而人性化。对于服刑人员,他们首先是人,然而,他们又不是普通的人,他们是犯了罪的人。在服刑期间,他们就得比普通人付出更多的自由的代价,因为这是在惩处他们,也是在告诫他人。如果对他们实施了太多的人性化举措,让他们过得还比较舒适,那让他们服刑改造又有何意义?同样,这还能警告其他社会上有恶习的人吗?
监狱是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就是要限制服刑者的一些人身自由,就是要对服刑者进行必要的惩罚。在监狱里就是应当有铁的纪律、严的规定。统一、整洁、安全的环境应当比自由的选择更为重要。就比如给刚进去的服刑者剃光头就是惯例,没必要一定要改正。因为统一剃光头便于检查,也有利于卫生。另外,对于延长亲属探视时间就更值得商榷,毕竟服刑人员是罪犯,探视时间太长可能会有意外发生;因为监视人员时间一长可能会放松警惕,如果出了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当前来说,最重要的是贯彻好国家的有关监狱管理规定,让那些喜欢滥用权力的监管人员得到相应的监督和约束,让每个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他们有一个安全、健康、公平的服刑环境。(蒋晨)
罪犯享受的是“有限权利”
涉及与罪犯相关的人性化管理措施,我认为不要脱离监狱这个特殊场所和罪犯这个特殊身份。罪犯享受的某些权利,事实上是“有限权利”,是人道主义的权利。我们的误区在于,用完整的公民权这个“筐”去装罪犯的权利这个“果”。诸如,某些实行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婚姻权、同居权,是由时间、空间限制的婚姻、同居权,它不同于社会公民婚后的自由同居权;罪犯享受的通信权和某些省份实施的可视通讯权,是受合法监督、牺牲了个人隐私权的通信、通讯权,它不同于社会公民完全自由、个人隐私不可侵犯的通信自由;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政府组织的选举,但他不能走出高墙深院,人们谁见过罪犯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当选过人大代表。事实上罪犯只享受了选举权,没有享受被选举权,理论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不可分离的,但事实上是没有公民政治权利那么完整和不可分割。(尚亮)
“人性化”还是“商业化”
我们说的监狱人性化是尊重犯人,不打骂犯人,而不是让监狱里超市、鸳鸯房、美容店样样有,更不是大发犯人财。推行所谓的“人性化”只会增加犯人家里的经济负担,当然监狱的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果然应了一句话:钱是万能的;有钱能使鬼推磨。与其说是“人性化”,不如说是“商业化”。(王志)
犯人待遇不能高于低保水准
犯人待遇应该和所在地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应该片面强调人性化盲目依从国外标准。犯人的基本生活待遇应该按照低于、最多等于监狱当地社会低保的消费水准,否则没有警示和教育作用。犯人不论家庭和本人有多少钱都应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其不能享受到高于监狱外一般低收入困难人群的待遇,否则将使社会不公正。犯人应该在生活水平不高于其本人生活地的地区服刑,否则会失去震慑力。(玉林)
似是而非的“人性化”
执法过程中一概把某些人某些权利的实现归因于“人性化”的进步,这种做法和说法存在一定隐患。一方面可能导致司法实践无章可循,执法人员面对“人性化”的东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的尺度就显得非常难把握,判断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人性化”而剥夺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予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