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一律师以自己的固定电话号码在他人电话上显示侵犯了隐私为由,状告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
这位叫王卫宁的律师在诉状中称:原告的家庭电话号码为个人隐私,与需要或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商业性公司、政府及单位使用的电话号码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不愿向公众公开该电话号码。
但是,电信昆明分公司在开展“来电显示”业务中,未经原告允许即向他人提供了原告的电话号码,造成原告在使用该家庭电话时,号码不得不出现在设置有来电显示业务的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等终端上,泄露了原告的隐私,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并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被告侵害了我们用户的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在其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未向用户告知服务的具体内容可能对用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此外,也未向用户提供选择是否向他人显示电话号码的机会和必要的告知义务,侵害了用户的服务内容选择权。
为此,王卫宁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向他人提供原告的电话号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王卫宁的这一诉讼请求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
支持者认为,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相应服务给消费者时,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即告知用户在使用其服务的过程当中,座机电话号码会不经选择地被他人知晓。在电信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信公司作为服务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及时更新其服务内容,告知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会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以及可选择的防范措施。因此,电信公司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
反对者认为,打电话的用户,其拨打的对象是确定的、有限的。“来电显示”的用户,有接听或不接听的权利,也有权知道是谁的来电。如果说“来电显示”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那“来电不显示”是否又剥夺了接听方的知情权呢?电话号码仅仅是一个符号代码,并不能反映出用户的内部信息,他人也不可能通过号码就了解户主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来电显示”业务,仅仅是向拨打电话的对方显示号码,并非向社会公众显示。“来电显示”对个人隐私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不存在侵犯他人的知情权。(记者张文凌)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