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列举了消费者经常遇到的16种欺诈行为:
⑴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⑵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⑶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⑷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以不合格服务冒充合格服务的;⑸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⑹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拆迁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⑺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⑼伪造商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店名、厂址、店址的;⑽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⑾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⑿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⒀故意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⒂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而不标明的;⒃对修理的商品夸大故障、故意损坏、偷换原配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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