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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違規參與企業經營被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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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29 14:59:08 中國青年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岫岩縣耐火材料廠,趙余龍和吳雲富曾偽造土地證虛報該廠資產“騙貸”數百萬。

    遼寧省鞍山市紀委常委張岩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余龍違規參與企業經營,經市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趙余龍行政撤職、留黨查看兩年處分,沒收其經營獲利580萬元。

    但受害人吳雲富表示,鞍山市紀委的調查將趙余龍利用職權侵佔他人企業的行為淡化為“違規參與企業經營”,自己不能接受,雖然可

能不會有什麼結果,但仍將繼續向省級部門舉報。

    更為離奇的是,趙余龍“違規參與經營”的企業——吳雲富個人創辦的岫岩滿族自治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被鞍山市紀委移交給了鞍山市國資委,後交給所在地岫岩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為國有資產,等待拍賣或轉制。

    2010年3月19日,中國青年報以《鞍山一檢察長入股民企侵佔上千萬資產》為題報道了趙余龍與吳雲富的糾紛。

    1999年,吳雲富在鞍山市岫岩滿族自治縣三家子鎮創建了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後期,吳雲富又投資1250萬元修建了新廠房,2004年末建成投產。

    2005年6月的一天,吳雲富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趙余龍。

    當年8月,趙余龍向吳雲富提出投資300萬元入股耐火材料廠,並提出“投資的300萬元要佔耐火材料廠盈利股的一半,賠的部分不承擔並且耐火材料廠需向趙余龍的投資款支付0.5%的月息”等要求。隨後兩人簽訂了一份《投資利潤分成合作協議書》。2006年1月12日,趙余龍之父趙有權代表乙方(鞍山市海城市孤山鎮瓦子溝鎂石礦)在協議書上簽字。

    趙余龍在給吳雲富投資款260萬元後提出為其貸款。2007年12月,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在鞍山市商業銀行建鋼支行辦理了2000萬元的承兌匯票,貸到現金850萬元。

    鞍山市紀委專案組調查表明,趙余龍挪用了其中的350萬元。

    吳雲富到期不能償還貸款,趙余龍提出借給吳410萬元償還貸款,期限是一個月,利息3分錢。雙方商定,如果不能到期償還,吳雲富的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廠房、土地、廠內的一切設備(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生產產品全部歸趙余龍所有。

    簽訂協議及領取分紅時,趙余龍一方都是由其妹夫孫波(現任鞍山市鐵西區十二中學校長)代簽。孫波在和中國青年報記者見面時,承認“只是替親戚簽字”,記者追問“是不是替趙余龍簽字”?孫波肯定地回答“是”。但此後他聲稱“不會回答任何問題,有問題去問鞍山市紀委”。

    一個月到期後,吳雲富仍不能償還。趙余龍與吳雲富又簽訂了《以資產抵債協議書》。

    此後,趙余龍帶著30多人到耐火材料廠強行接管,由于吳雲富的誓死反對,趙余龍沒有接管成功。

    隨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耐火材料廠。

    2008年7月25日,趙余龍以孫波、王澤仁的名義和吳雲富簽訂了《企業租賃協議書》,吳雲富從法人代表變為聘用人員。

    隨後,趙余龍以妹夫孫波的名義起訴吳雲富。

    2009年5月25日,吳雲富收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公告稱︰“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所有的機器設備、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岫岩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價560萬競買成功……責令吳雲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遷出房屋。”

    吳雲富稱,鞍山中院拍賣耐火材料廠時,耐火材料廠並未發生任何債務糾紛。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劉波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拍賣公告上的日期“是筆誤”,拍賣時間應該是2009年2月18日。

    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澤仁,成立日期為拍賣前幾天的2009年2月6日,企業所在地和吳雲富企業一樣,都在岫岩縣三家子鎮。

    鞍山市紀委專案組調查表明,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是趙余龍。

    鞍山紀委常委、趙余龍專案組副組長張岩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趙余龍向耐火材料廠投資和協助該廠貸款,都是吳雲富主動提出的。調查發現,在向鞍山市商業銀行建鋼支行貸款評估時,吳雲富偽造了岫岩縣國土局和國土資源部的文件和公章,辦理了虛假的土地使用證。

    吳雲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承認土地使用證是偽造的,但他堅稱是趙余龍提出偽造證書的,目的是抬高企業評估價格。吳雲富說,鞍山市商業銀行建鋼支行發放貸款前應當對企業提供的文件進行嚴格的審核,但由于趙余龍出面貸款,根本沒有向他本人詢問。

    張岩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假證是否由趙余龍指使辦理,鞍山市公安局正在調查,目前還沒有反饋。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建鋼支行見到了行長趙宏宇,並提出了采訪要求。趙要記者到對面辦公室等候,但隨後再未出現。此後,記者先後四次到建鋼支行采訪,但始終未能見到趙宏宇,其手機也無人接听。鞍山市商業銀行辦公室主任對記者表示,采訪需經鞍山市銀監局批準。

    鞍山市紀委專案組調查認定,趙余龍在違規經營活動中共獲利580萬元,主要來源于其在老家海城市孤山鎮瓦子溝村經營礦山。

    鞍山市紀委監察室三室主任王新杰說,趙余龍的父親以前在老家經營礦山,2008年以後,由于其父親年事已高,趙余龍開始介入礦山經營。

    2004年4月,瓦子溝村村委會換屆,程威當選瓦子溝村村委會主任,查賬發現,2000年6月,在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趙余龍的父親趙有權以每年5萬元的價格承包了數百畝鎂礦區,並先後開了13個鎂石礦。

    村民認為,趙家獲得承包權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而且以每年5萬元的價格承包數百畝礦區太不合理。據了解,從2005年9月起,瓦子溝村村民理財小組曾向海城市紀檢委、檢察院、公安局反映情況,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曾聯名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訴趙有權違法包礦,但法院不予立案。

    此後,一些村民采取堵運礦車輛的辦法企圖收回非法發包出去的礦山。2009年2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參與堵路的幾名村民有期徒刑,其中程威獲刑5年。

    這些村民上訴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審判法官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判決沒有受趙余龍的影響,至于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在法院刑事案件審理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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