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長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 27日14時30分,曾以“雷人語錄”———“副處級法院不能審判正處級領導”在網絡上“紅極一時”的浙江省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再次被帶上了臨時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庭(劉因患病在杭州一家醫院接受治療),接受台州市仙居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 今年2月5日,劉長春涉嫌受賄案在浙 公訴機關指控,劉長春從1994年12月開始擔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一把手”,在擔任近15年的“土地爺”過程中,他為5家房地產公司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在辦理農轉用報批、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項目竣工驗收、土地證及時發放等方面牟取利益,同時非法收受這些房地產開發商現金、房產、書畫等財物合計128萬余元人民幣和15000元美金。 庭審中,劉長春對行賄人所送的現金全部予以否認。對于低價購房的指控,他認為自己購買的只是優惠價,其差價部分不算受賄。對于其所收的書畫等財物,劉長春認為有關機構的鑒定結論不實,而且檢察機關沒有盡到告知他的義務、有誘供的情節。 由于案情較為復雜,此案的判決書長達18000余字。 法院經過庭審及大量的調查取證,最後認定,1997年至2007年之間,劉長春利用其擔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采用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房,以收受現金、字畫、房屋的形式,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折合人民幣75.502525萬元,美金10000元。同時,對檢察機關指控劉長春向富爾達集團公司收受賄賂等四筆受賄部分事實不予認定。 在量刑時,法院結合劉長春在庭審中的認罪態度,以及劉長春在偵查機關掌握較少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劉長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追繳劉長春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8.426865萬元、美金10000元以及受賄房屋一套所得贓款人民幣80萬元,上繳國庫。 今天的宣判,法院考慮到劉長春的身體原因,允許他坐在椅子上听判。但當18000字的判決書宣讀完畢後,劉長春感覺身體不適,還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提出上訴,就由法警、獄醫帶到拘押室為其輸氧和服藥。(法制日報記者 馬岳君 陳東升 法制日報通訊員 王先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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