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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敗下新黑洞︰“另案處理”成“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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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29 14:01:25 半月談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另案處理”緣何成為“另案不理”

    然而,在辦案實踐中,本屬客觀需要的“另案處理”卻出現了不少問題。一些標注“另案處理”的案件,結果經常是不了了之、沒有處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借“另案處理”逃脫了法律制裁。而“另案不理”的背後,往往隱藏著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職務犯罪。連卓釗案就是一例。

    法學界人士認為,某些辦案人員之所以能夠利用職務之便使犯罪嫌疑人“另案不理”,客

觀上是因為現行法律、辦案程序規定仍不健全。由于刑事訴訟法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並未對如何使用“另案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另案處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檢法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靠經驗或習慣,導致有些“另案處理”案件變成“另案不理”。

    如針對因在逃而“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接受記者采訪的一位檢察官指出,該條款缺乏可操作性且又無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規定相對應,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位檢察官指出,如果個別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那麼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遙法外,“甚至有個別偵查人員以犯罪嫌疑人在逃為名,徇私枉法,放縱犯罪,不立案偵查,致使某些‘另案處理’案件變成了‘另案不理’,這很容易引起群眾不滿”。

    杜曉君對記者說,“另案處理”一旦變成“另案不理”,不僅對被害人及社會造成了二次傷害和不良影響,導致司法不公,還嚴重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特別是個別負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給社會治安留下了嚴重隱患,嚴重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加強對“另案處理”監督刻不容緩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其中就包括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

    法學專家認為,為了確保公正執法,在“另案處理”中防止出現新的司法腐敗,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勢在必行。而這份重任,主要落在肩負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身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負有偵查監督的法定職責。杜曉君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有必要加強對“另案處理”的法律監督。

    有檢察官提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另案處理”一般都是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延伸。檢察機關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一些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共同犯罪案件的審查,注意考慮是否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注意考慮是否存在放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報捕卷宗中“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進行全面審查、認真分析。

    他們還建議,在審查起訴階段,應注意從“另案處理”中審查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並依法予以追訴;在提審中,要重點訊問“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以此來判斷是否真的需要“另案處理”,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監督‘另案處理’主要是檢察機關的責任,但整體上政法系統對‘另案處理’案件還是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杜曉君建議,公檢法各部門可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和統一“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對刑事案件中的“另案處理”人員建立信息采集、管理、傳遞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報信息資料,以便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杜曉君說,對應追逃未追的和應處理未處理的“另案處理”對象,檢察機關要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該立案監督或發檢察建議的要及時辦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另案處理”對象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也要及時與公安、檢察機關聯系,督促依法處理。(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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