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结合近两年试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办企业申请行政性收费补贴,应在市南区缴纳税款,并在工商注册登记一年 二、申请行政性收费补贴提交的材料中,除提交《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税务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市南区已办理行政性收费补贴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三年内迁出市南区企业,应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制《市南区企业变更登记表》。同时,企业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退回行政性收费补贴。企业迁出时间以填制《市南区企业变更登记表》时间为准。 四、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应由企业法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行领取,记账代理公司不得代领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 五、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税务、工商部门联系,严格把关,对于注册资金较大的企业,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地址对企业进行现场确认,凡是用虚假地址注册的一律不予办理行政性收费补贴。 六、补充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之日起注册登记的企业按新办法实行;试行之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仍按原办法实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