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奖励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加快品牌建设步伐,推动我区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区政府决定,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参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 二、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50万元的标准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新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5万元的标准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新获得“青岛服务名牌”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品牌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五)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凡注册、纳税在市南区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可申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奖励资金”支持。 (二)对当年获得各级品牌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企业提供获奖批文、奖牌和认定文件,由区发改局负责审验登记,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四、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