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区税源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企业和个人投资创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优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社会创业热情,增强我区经济实力,根据我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新办的各类独立核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不纳入我区的新办企业除外。 从辖区外 二、补贴范围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一次性享受工商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费补贴。 补贴范围不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管理费、公告费及中介服务等非行政性收费。对已按相关政策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注册登记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再按本意见享受补贴。 三、申请办理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等证照后,可到新办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税源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税源办公室审核。 四、申报材料 1、《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迁入我区的应同时提交工商变更通知单。 五、补贴费用的办理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即行支付相关费用。在街道办事处预付补贴费用后,每年年底由区财政和办事处在虚拟财政中统一结算。 六、本意见由市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