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科学发展是什么样的关系,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法治应该为科学发展确立一个法定的体制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第二,要为科学发展建立法定机制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第三,科学发展需要法治为它设置法律程序 程序就是步骤与方法,如果科学发展没有步骤与方法的保障,何来奢谈什么科学发展。要去追求科学发展观的现实化,程序就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说重大的项目投资,尤其是大到多少金额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是不是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怎样的一个程序来决定投资与否。类似的决策,立法,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为它设置法律程序。当然我们现在有《立法法》,显然《立法法》的宏观性规定要来指导整个创新性立法的全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细则化,还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加以完备。所以,科学发展观对程序的要求,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随着科学发展要求的越来越高,它的法制化要求也就必然突出。 第四,法治的科学发展观要提供法制的措施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的手段。 第五,法治要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定的保障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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