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2月7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8月29日,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国杰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贾国杰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贾国杰,男,44岁,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店头村,大学文化。于1998年在广州第一军医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新疆马兰军事基地医院工作,2000年7月复员;2000年12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刑满释放;2004年12月15日,其又在列车上大肆宣传“法轮功”,并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于2005年4月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贾国杰自2010年元月至2015年2月在运城市华源医院磁共振室工作。
经查,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贾国杰在运城市华源医院磁共振室工作期间,给前来就诊检查的病人散布“法轮功”言论,并在病人的磁共振影像袋内放入一张“法轮功”宣传小光盘,光盘上印有“翻墙软件”等字样。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贾国杰又在工作期间向在磁共振室就诊检查的病人柴春散发“护身符”,上面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
2016年8月29日,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为贾国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贾国杰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