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2月6日消息,通讯员:王泰】2016年10月1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尚淳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案公开开庭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尚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尚淳(女,1957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在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军民社区其住处,利用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工具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用于向社会传播。2016年6月28日,大石桥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军民社区尚淳的住处,搜查出宣传法轮功书籍172本、光碟14本、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印章两枚、印有宣扬法轮功标语的纸质人民币220元及制作相关宣传品的工具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淳制作法轮功书籍172本,制作宣扬邪教的光盘及其他宣传品,用于向社会传播,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