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11月1日,李沧区率先出台《党政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强化党政干部责任意识,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基层落地生根提供重要保障。
一是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扩大问责范围。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新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将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聘用人员与借调人员均列入问责范围。
二是根据社会经济建设新特点,细化问责情形。当前,全区经济建设任务重、情况多,《办法》明确了8类近60种问责情形,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及领导指示执行不力的;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的;组织、指导和参与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工作不力,或违反集体“三资”监管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等8类情形,并对其加以细化,特别是结合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等实际,对相关责任作了具体认定。
三是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问责方式。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等方式予以问责;对积极配合、主动挽回损失等行为从轻问责;对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或自问责之日起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从重、加重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