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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岂容马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

来源:-- 2014-03-17 16:56:11 字号:TT

    杨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山东省胶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8月起任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任职期间,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品企业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1.6万元。2009年4月1日,青岛市纪委对杨某某的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4月24日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2009年4月24日杨某某被市南区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执行市南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资格。2009年12月8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2月21日,青岛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杨某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010年2月21日,青岛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来到青岛某监狱同杨某某见面,送达关于给予其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的两份决定,虽然杨某某对此早有心理准备,但当“白纸黑字”摆在眼前的时候,他还是感到了无比的失落和绝望,以致于当他颤抖着双手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的时候,错把“2010”写成了“2001”。这位曾经签字无数的副局长,在大笔一挥、签字同意发放药店经营许可证的时候,断然不会是这种状态吧?让我们来看一看这处分决定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关于给予杨某某开除行政处分的决定

    一人独揽多项大权

    “良药苦口利于病”。

    药品,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祛除病痛、调理身体,还我们一个健康的体魄。而一个药店的开办,更是深刻影响着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据统计,青岛市目前共有大小药店2000多家。随意找一条人气旺盛的道路走去,你会发现,国风、百草厅、润生堂、东北、丰硕堂等大药店一个挨一个,很多店家相隔只有几十米,可以说是“三步一店,两步一门”,某位女士笑称:“看看街头大大小小的药店,如今买药真比买冰糕方便多了。”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药店开在什么地方,药店开了多少家,他们并不关心,他们真正关心的是药店的资质是否合法,药的质量是否可靠,药的价格是否实惠,去药店买药是不是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建议,等等。市民对药品质优价廉、用药安全有效的需求,也对负责药店审批与监督的政府部门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杨某某恰恰就是掌控这项大权的核心人物。

    2001年8月,刚过48岁生日的杨某某成为青岛市药监局的副局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他主要分管全市的药品市场监督工作,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初审,依法审核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从他的工作职责上来看,从药店设立的行政审批到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从药品质量认证到对整个药品市场的整顿检查,可以说,杨某某多项大权集于一身,掌控着所有药店的“生杀大权”。如此肥缺,自然是众多药店投资者、经营者争相拉拢的对象。药店老板们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想方设法认识杨某某,请客吃饭,过节送礼……在一次又一次的觥筹交错中,杨某某渐渐地迷失了方向、丧失了自我、违背了原则、触犯了法律。

    八年收受87次贿赂

    药店设立有明确的开办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要有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也要有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还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等等。

    对于准备开办的药店的人来说,审批条件规定得很明确,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即可,但是准备相关资料还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要上报到药监部门验收审批,只有盖着药监部门大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拿到手中的时候,药店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才能够正式开门纳客。因此,审批是最最重要的一关。早一天审批通过,就早一天开门营业,也就早一天赚得利润。社会上关于审批难有句顺口溜:“审批审批,给钱就批”。杨某某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为这句顺口溜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2003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先后5次收受北京某医药集团青岛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为其公司开办的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06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及其妻子在其家中先后5次收受青岛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所送的银行卡5张,卡内共存有人民币27000元。杨某某为其公司开办的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准备投资开办药店的经营者们忙着找杨某某审批时,已经开办了药店的老板们也没闲着,他们为了能够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在忙着将自己的单体药店改为连锁药店,以便于赚取更多的利润。而要开办连锁药店,也必须经过药监部门审批。因此,多家药店企业的老板们向杨某某发起了一次一次的“攻击”。

    “自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青岛亚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总经理先后24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共计48000元,杨某某毫不客气地一一笑纳,然后为他公司开办的多家连锁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2004年8月至2007年春节期间,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先后6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共计35000元,随后杨某某帮助他将其经营的单体药店改为连锁有限公司,并为多家连锁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2006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先后8次收受青岛某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3000元,为其子公司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办的多家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杨某某的权力远不止于本地药店的审批,外地药店要迁到本地经营,也需要杨某某审批同意后才能进入,要想过关也必须先“意思意思”。

    “2008年9月,杨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W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之后,杨某某帮助W的哥哥经营的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从山东省烟台市迁至青岛市。”

    在这里,可能有人要问,在烟台开药店的老板何以能认识杨某某?原来W是青岛本地一家药品销售企业的老总,与杨某某相交已久。要不然,杨某某岂能稀罕一个陌生人的区区两千块钱。

    处处皆是受贿“战场”

    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透露,杨某某是个“聪明的人”,受贿也有自己的套路,在受贿过程中并不是毫不选择地收,而是有一条雷打不动的原则,那就是“收熟不收生”、“宁收熟人三千不收生人一万”。对于数次收受过财物的行贿人一般先是“客气一番”,以后往往“客气一下”,但对于不熟悉的行贿人则“分外警惕”。

    2004年7月,因对前来送钱的青岛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理“不够熟悉”,杨某某将其送来的10000元人民币通过邮局退回。但这位经理并不死心,厚着脸皮继续送,终于成了“熟人”,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先后6次送给杨某某35000元,杨某某自然是“投桃送李”,之后帮助迟某某将其经营的单体药店改为连锁有限公司,并为其公司开办的多家连锁药店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07年中秋节前,青岛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多方打听到杨某某家的住址,提着水果和2000元的银行卡前来看望拜访。但不凑巧,杨某某不在家,开门的是他女儿。这位经理也是聪明之人,将银行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密码,然后放下就走了。

    杨某某回家后,女儿告诉了他这件事,杨某某对妻子说:“这个人我不认识”,说着便给那位经理打电话,让她把东西拿回去。这位经理尴尬的挂断电话后,几番周折找到了杨某某的表弟,托他帮忙说情。杨某某的表弟又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了说情,杨某某才同意了。

    所谓趁热打铁,当天晚上8点多,这位经理再次来到杨某某家,和杨某某见了面并聊了一会儿才走。过程虽曲折,但目的已达到,此后两年,这位经理都利用过节到家拜访看望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正因为杨某某一直遵循着“收熟不收生”的策略,因此他对“熟人”是次次“伸手”,毫不手软,从办公室到家中,从酒店到停车场,到处都是他的受贿“战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案件调查笔录和判决书中窥见端倪。

    “被告人杨某某为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别于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经理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于2008年12月的一天,在吃饭过程中,收受其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为青岛某药品城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别于2005年中秋节期间、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在吃饭过程中,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分别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2009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内,2次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为青岛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期间、2008年11月的一天、2009年春节期间,在本市丽晶大酒店,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贿赂的人民币25000元,于2009年3月1日,在本市东部市立医院停车场,收受贿赂10000元。”

    权钱交易终尝恶果

    贪婪的人,经常会有一个长长的臂膀,承载着他那贪婪的触角。

    杨某某利用负责分管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的职务之便,将权力的触角伸向药品市场整顿、医药药品连锁店审批、组织对违规经营的食品药品查处和协助省局对药品质量认证等极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要环节,“寻租”部位极为广泛。

    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3月份,杨某某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7次收受相关药店的财物。其中,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期间,24次收受同一药店的财物,对每一个前来申请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几乎都是“雁过拔毛”。其作案时间跨度之长、受贿次数之多实属罕见。

    杨某某收受药店财物的犯罪手段,一般是对前来申请行政审批事项药店的合法请求有意识的一拖再拖,目的就是达到当这些单位难以承担因不能经营造成的损失时,“主动”送财物买通,从而“高抬贵手”。

    杨某某曾经在供述中说:“第一次收受药店送来的钱心里害怕,犹豫了一阵,后来受贿的次数多了也就不在意了。”这种“不在意”的行为惯性,使他长期处于一种虚假的“安全无事”的感觉中,一次次的“伸手”,在受贿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由于杨某某一直把审批权力作为“待价而沽”的商品,一些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店迟迟不能合法经营,致使这些药店招收的职工工资收入没有保障,最终引发了药店职工的上访请愿,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

    杨某某曾是市南区的一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有人说:“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因此这是一项极高的荣誉。同时人大代表也有着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其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显然,杨某某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他作为人大代表的义务,反而走上了以权谋私、受贿的犯罪道路,以自己的违法行为践踏了人大代表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号。

    2009年4月24日,市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南区检察院对杨某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执行其执行代表职务。2010年12月8日,杨某某的市南区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关于许可对杨某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

    “聪明反被聪明误”。尽管杨某某都是在传统节日等特定时受贿,貌似“人之常情”;尽管他一直遵循着“收熟不收生”的隐蔽策略,看似“你知我知”;尽管当他得知受贿犯罪事实将要暴露,就连夜通知有关行贿人“咱俩之间的事你可别说”,加紧订立攻守同盟。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最终,杨某某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过载者沉其舟,欲胜者杀其身”,2009年12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下达刑事判决书(2009)崂刑初字第17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二、退赃款人民币3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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