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先后任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巡视员。1998年初至2008年6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为有关公司和人员在参与成立合资公司、协调铁路运输、企业改制、借款担保、公司经营及承揽合同、个人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1万美元和人民币2,460,000元,共同侵吞公共财物7,940,000元,个人得款1,100,000万元。以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2011年8月,青岛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经请示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协调”出来的“生财之道”
青岛是一座港口城市,建制之初就是靠海上航运进行了第一次资金积累。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港口、胶济铁路的终点,环渤海湾区域经济中心城市,120年的历史中,青岛的海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等,一直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至今,现代物流业依旧是青岛经济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
作为主管此项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在面对交通运输、进出口和物流等行业企业和业务部门时,所担负的指导、管理、协调等责任非常大。相应的,所掌握的权力也不小。自然会有企业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盯上这个“权力”、盯上掌权的人。
时任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青岛市委工交工委委员的王某某,洽洽就是这样一位“掌权”的人。
那么他所“掌握”的这个“权力”到底有多大作用呢?
山西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第二大钢铁企业,也是山西省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特种钢产品,生产用的铁矿石全部依赖港口进口。青岛港作为北方地区最大的矿石中转港,1995年成为了该钢铁公司进口铁矿石的中转站。为方便运输管理,他们委托常年在青岛港做货运业务的中远公司运输铁矿石。
每年冬天,由于取暖用煤需求量大等原因,铁路运输经常会遇到全国性运力紧张的情况,该钢铁公司进口的铁矿石大量积压在青岛事情也就经常发生,2003年就特别明显。
矿石积压对企业来说是个大问题。一方面在港口货场存储铁矿石需要每日支付费用;另一方面公司本部会因为缺少原料,影响到后继的生产。在费用压力、生产压力面前,该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为尽快将积压在港口货场的铁矿石运到山西,几经周折通过中远公司经理找了王某某,协调铁矿石运输事宜。
“领导就是服务”,企业遇到的困难,每一个有责任心、担当相关职务、有相关职能的领导,都有义务伸出援助的手,但是,一定要清楚,这是在为企业服务,是公权,而不是私事,更不是收受贿赂的砝码。
知道这个事情后:
“王某某,安排时任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已判刑)到青岛铁路分局协调,在王某某等人的协调下,该钢铁公司积压在青岛的铁矿石得以及时运出。”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那么,应该说,是一件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好事,但是过去没有“如果”,收了礼,性质就变了。
“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该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于2004年春节前到青岛通过市经委交通处处长转交给王某某1万美元,王某某将其存入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
“权力”这个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一条解释:“权力的作用其实就是协调”,但在王某某看来,这个“权力”是可以用来“生财”的。
上个世纪末,随着国家一步步在物流领域,放开对民间资本的限制,青岛的现代物流业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越来越多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和组织应运而生。成立于2001年6月的青岛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铁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海铁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以下简称青岛铁路分局)出资40万元,青岛中远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出资40万元,青岛丰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通公司)出资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丰通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7月的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为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母亲。2002年5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表姐。
这看似与王某某毫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却都与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情还要从2000年说起。
2000年初,王某某与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商定成立一个公司等待商机,大家一块赚钱。
于是2000年7月,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以母亲和表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丰通公司。并通过中远公司经理从中远公司下属的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挪用资金50万元进行注册验资。丰通公司成立后不久,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将50万元返还给了出资的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了,只待东风。
2001年3月底,机会来了。
由于中远公司在代理的某钢铁公司铁矿石运输业务中遇到了些困难,中远公司经理多次找王某某,想请他出面协调铁路方面帮忙“运作一下”运输事宜。
深谙“生财之道”的王某某立即和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进行了沟通。于是,5月份在他及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协调”下,中远公司、青岛铁路分局协商联合成立一家运输代理公司,负责矿砂代运,并提出让市经委下属公司参股。
王某某和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等人,便将之前成立的丰通公司以市经委下属公司的名义参股该公司。
为了把事情做的周密,做的“天衣无缝”,王某某他们还专门出具了丰通公司是市经委下属公司的证明。商定青岛铁路分局出资40万元,中远公司出资40万元,丰通公司出资20万元。
丰通公司,其实就是个壳子,成立后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和收入,无钱交纳入股资金。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却不是个脑子空空的人,他通过中远公司经理从中远公司下属的货运有限公司套取11.5万元,同时个人筹资8.5万元,凑够了20万元入股资金。
就这样,2001年6月份,海铁公司成立了。丰通公司这样一个空壳的公司,以市经委下属企业的名义,完成了一个华丽的转身,一跃成为了海铁公司的控股方。
刚刚成立的海铁公司,注册资金不大,但内部架构,一点也不小。青岛铁路分局委派该局副局长为海铁公司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潍坊车务段副段长任总经理、中远公司委派下属的货运有限公司经理任副经理,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安排一人作为丰通公司的代表任海铁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2年5月,经过一年的运营,海铁公司要分红了。
分红,对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个大事,是按照约定分配利益的大事。丰通公司虽然只是个壳子,但作为海铁公司的控股方,持有20%的股份,就能获得规定比例的收益。这些收益,明着说,是丰通公司这个壳子的,实际上,就是王某某和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以及中远公司经理,他们这些人的。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贪官们,都不傻,他们知道,事情要做的隐蔽一些。为达到更加隐蔽敛财的目的,王某某和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还有中远公司经理等人进行了商议,他们决定对丰通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
2002年5月15日,丰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相继变更了,公司成为了一个由7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这个7个人都没有实际出资,他们不过是王某某、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原市经委交通处副处长、中远公司经理等人各自的亲属罢了。
“自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丰通公司从海铁公司共计分得红利454万元。期间,丰通公司先后4次进行了红利分配,王某某以岳母的名义共计分得现金人民币42.13万元。”
天降甘露。一分钱没有出,一个空壳的公司却带来了滚滚红利。权力有的时候,就是这样的“怡人”,其实危险也正在一步步接近。
除了所谓的“分红”,“车马费”也是权力衍生的。
2001年中秋节前,海铁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及董事商议,为感谢王某某协调成立海铁公司以及与铁路方面领导一起对海铁公司的支持,决定从海铁公司拿出部分钱以发放“车马费”的名义送给王某某、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等人。
这个“车马费”一发就是好几年。
“自2001年中秋节至2005年春节,海铁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及董事等人采取虚开发票等方法从海铁公司套取部分资金,在春节、中秋节的时候以发放“车马费”的名义多次送给王某某共计8.6万元人民币。”
从事多年经济工作的王某某无疑是很有“经济头脑”的,他在“协调”中发现了“商机”,纠集一帮“志趣相投”的“朋友”,又通过“协调”,把“商机”做实,最后终于从中得到了“效益”。但是,这样一条“经营”之路,完全是架空在党纪法规之上的,明明就是一条以权谋私的罪恶之路。簇拥在他周围的“朋友”们,只会把他往这条路的尽头推得更深、更远。
“闪展腾挪”的套利交易
2002年5月,王某某,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等人一起吃饭时,潍坊车务段副段长提出成立个公司为海铁公司代理报关报验业务,大家赚点钱,王某某等人表示同意。
2002年5月16日悦达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
这个公司的股东只有3人,除了这名情妇,其他两人分别是潍坊车务段副段长的妻子,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的妻子。
乍一看,这个公司,好像和王某某没有关系啊?
事实就是这样,真相往往是蹊跷的,蹊跷往往藏在细微之处。
作为法人和大股东的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其实是顶着王某某、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及她自己3个人的股份的。
另外两个“女中豪杰”,“女强人”也都有各自的任务。
潍坊车务段副段长的妻子,顶的是青岛铁路分局局长,青岛铁路分局副局长,潍坊车务段副段长三个人的股份。
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的妻子,顶的是中远公司经理,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的股份。中远公司经理,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每人出了7.5万元,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只是用权力,在占着“干股”而已。
公司成立,业务却不是真抓实干。
“自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等人采取由海铁公司与悦达公司签订虚假运输代理协议书及虚开发票从海铁公司报销等手段,套取海铁公司资金,由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主持私分。至2004年4月,先后6次由上述8人以分红的名义共计私分海铁公司资金474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某分得现金50万元人民币。”
如果说,在金钱面前,大多数人会丧失正确的判断能力的话,2004年4月,中远公司原经理,还是“清醒”的。一次饭局中,在酒桌上,他告诉王某某:
“我们从悦达公司分得的钱,是悦达公司与海铁公司关联交易获利的,这样下去早晚要出事。”
这个提醒无疑是“聪明”的,最终他们商议,将悦达公司注销。
随后不久的日子里,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便按计划将悦达公司注销了。
他们收手了吗?没有,更多的罪恶还在后面。
为了继续从海铁公司套取资金私分,2004年5月,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又商议成立了盛通公司。
2004年5月18日盛通公司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
盛通公司,资金来源于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弟媳。
这个公司,和他们丢弃的悦达公司如出一辙。股东也是3人。
大股东是原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弟媳,她顶着王某某、市经委交通处处长,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等人的股份。
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妻弟是二股东,他顶着中远公司经理,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等人的股份。
潍坊车务段副段长妻弟是三股东,他顶着青岛铁路分局局长,青岛铁路分局副局长,潍坊车务段副段长等人的股份。
按照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的约定,每个股东各占7.5万元股份,但各股东都没有实际拿出一分钱来。
没有出钱,并没有耽误他们挣钱。
“盛通公司成立后至2005年9月,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等人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通过盛通公司从海铁公司套取资金共计约314万元人民币。”
套取的这些钱,最终由王某某,市经委交通处处长,潍坊车务段副段长,青岛环洋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市经委交通处处长的情妇等8人以分红的名义进行了私分,其中王某某分得现金18万元人民币。
“演员,群众演员,一群群众演员,在现实生活中,展现着他们的表演才华。”
一个个公司你方唱罢我登场,其实只是改头换面。幕后的操纵者,始终都是王某某和他的“朋友”们。一出出入股分红的套利闹剧演得不亦乐乎,乐的还是王某某和他的“朋友”们。就在这令人眼花缭乱的“闪展腾挪”之下,原本属于企业的资金,流入了他们难填的欲壑之中。
全款买房的前因后果
澳门花园小区位于青岛市东部风景秀丽的沿海地带,北靠浮山,南临青岛市雕塑园,与石老人海水浴场咫尺之遥,是青岛东部新区不可复制的黄金地角。社区占地 62000㎡,超低的容积率,大面积的园区绿化。苍翠之中点缀了24栋楼宇,使澳门花园成为一个会呼吸的人性化建筑群;作为岛城首家拥有外式观光电梯、高度人性化智能化的高尚社区,澳门花园将电子化装备从小区周边防范、住户安防、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到广场背景音乐,无不发挥的淋漓尽致,堪称世纪典范。
2003年,王某某购买了青岛市海口路澳门花园24号楼1单元的一处房屋。2004年又为王某某的孩子购买了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海月花园(三期)7号楼的一处房屋。这两套房子全部付的是全款,钱是从哪来的呢?
买房子的钱来自于同一个人,这个人就是青岛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该能源公司从事能源技术开发、推广;能源产品生产、销售;能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服务;能源动力设备产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普通机械加工等业务。
这个能源公司的总经理,原来是青岛市经委下属单位的一个普通职工。
1998年至2002年,王某某任青岛市经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该能源公司的成立、改制以及新能源公司承揽工程、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王某某在2003年购买青岛市海口路223号澳门花园24号楼的房屋和在2004年为其购买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海月花园(三期)7号楼的房屋时,该能源公司总经理分别为其支付购房款213.1 728万元及装修费20万元。”
2007年,因市经委交通处处长被查处,王某某让该能源公司总经理在几份关于两套房子的借款协议和收条上签了名,想以此来掩饰该出钱买房的事。
案发后,经该能源公司总经理辨认,确认侦查机关从王某某妻子处扣押的借款协议和收条,正是王某某让他签名的协议和收条。
为政者,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明知手中所谓的“权力”会成为某些企业和个人眼中的“摇钱树”之时,更应该“做到经常”。因为诱惑几乎时时刻刻都会涌现在面前。
无数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贪图金钱、权力、美色,只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经常给自己打“预防针”,牢固筑起“安全防线”,堵住贪欲之口,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远离贪欲之害。
最终,王某某因为在担任青岛市经委副主任,青岛市安监局局长、巡视员期间,个人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79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得款1,101,300元。收受他人贿赂1万美元及人民币2,467,728元。构成了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青岛市海口路223号澳门花园24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海月花园(三期)7-16C室房屋以及斯巴鲁越野车一辆、人民币11.6万元、港币6 079元,扣除本院为被告人王某某治病的医疗费用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