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地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翟小功刘佳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石春海涉嫌收受贿赂一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今天上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石春海利用担任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乐东大原投资有限公司、乐东福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郭仁清等21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共计359万元和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面对检方的指控,石春海谈笑自如。
招商引资主动要钱
2008年至2011年期间,石春海担任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据检方指控,2010年3月,乐东锦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春元等浙江义乌籍商人到乐东县考察投资项目,通过副县长郭勇认识了石春海。当时,乐东县招商办主任符华实介绍了尖峰镇岭头村和海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但楼春元没有下决心投资该项目。
2010年5月,在上海考察的石春海打电话让楼春元给其家人购物。次日,石春海因紧急公务要乘飞机返回海南,楼春元便从义乌赶到上海和石见面,提出没时间给其家人购物,然后送给石春海10万元。
同年6月,石春海打电话给楼春元,称其家人要到华北、东北旅游,让楼春元派人陪同。楼春元称无法派人陪同,送给石春海10万元作为家人旅行费。
“这是我们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最多也只能算是民间借贷,不能认为是受贿吧。”石春海在庭审中笑着辩解道。
2010年7月,由楼春元任法定代表人的锦都公司与乐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乐东县尖峰镇岭头村和海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约定由锦都公司投资20亿元开发该项目。同年12月,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
摆平拆迁收好处费
据检方指控,曾任乐东县旧城拆迁领导小组组长的石春海,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单位和个人摆平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困难,大肆收受“好处费”。
据指控,2008年4月,李汉良以挂靠乐东县建筑公司的名义,与乐东县种子公司、畜牧局和科协合作建房,拆除3家单位原使用的综合楼后再新建一栋新的综合楼。
李汉良表示,因项目拆迁问题,他找到负责旧城拆迁的领导石春海帮忙。过了一个多月,该项目的拆迁问题得到解决。2008年6月一天,他送给石春海6万元以示感谢。
2008年11月,陈强以广东电白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乐东县江北路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发包单位乐东城投公司向石春海汇报了该项目存在拆迁、征地等问题。
陈强说,石春海组织有关部门较快地解决了问题,使该工程得以顺利开工。2009年一天,他在乐东县职业中学附近送给石春海3万元。2010年春节,他又在乐东县钓鱼台宾馆送给石春海1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在帮助解决征地拆迁问题上,石春海还有多次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
检方还查明,石春海在涉及土地的办理过户、审批、变更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过程中,相继收受海南雅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业28万元、嘉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20万元、乐东振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15万元、乐东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德云6万元、乐东乐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林6万元等。2009年9月,石春海接受海南中科规划设计院的帮忙,对其在海口购买的房屋装修,市场造价为48897元。
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指控,石春海不时面带微笑辩解,称这些都是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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