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具可操作性
11岁虐童案的父亲剥夺其监护权的困难在于,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普遍缺乏可操作性。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教授尚晓援表示,保护受虐待儿童的首要条件即是设立有法律授权的儿童管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剥夺失职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才能顺利开展后续救助。
陈会琪表示,对11岁虐童案的父亲剥夺其监护权的困难在于,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普遍缺乏可操作性。
“如何启动司法程序及谁来担任监护人都成了难点”,陈会琪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副主任韩晶晶看来,这一规定的很多词语都模糊不清,比如什么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指谁和什么机构,二者关系如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和依据如何?有义务“申请”而未申请的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
“这只是一个泛泛的条文,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韩晶晶表示,这对于儿童保护来说是个非常大的问题。
此前业界曾有过争论,焦点在于民政系统庇护所和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是否可以承担起去法院提起监护权变更的诉讼。
一位不愿具名的民政系统庇护所工作人员表示,民政系统庇护所和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其实承担了很多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孩子的救助工作,他们也很清楚如果将这些孩子送回家庭以后,仍会继续受到虐待,也会继续流浪,但困难在于:“法律未给我们赋权,我们的身份无法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
庇护场所缺失
民政系统庇护所同时容纳了一些社会人员,无法对儿童进行良好照顾,无法承担起这些儿童的监护责任。
即使申请变更监护人成功,这些孩子们的监护权最终归谁?
上述民政庇护机构人士表示,民政系统庇护所同时容纳了一些社会人员,无法对儿童进行良好照顾,无法承担起这些儿童的监护责任。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与国内相比,美国在处理儿童虐待的制度设计中,突出的特点是发现儿童虐待案件后,行政机构即儿童福利局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出快速的反应和采取后续的调查、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行动。
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
而在中国法律中,这些都是空白。张雪梅表示,比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
在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
沉睡制度有待唤醒
有些儿童虽然父母在世,但处于困境中,基本生活和成长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需要国家介入。
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事实无人抚养”所作的定义是: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仍然在世,但是无法、无力或不适合抚养儿童。
根据该中心的调查结果,到2011年12月20日为止,根据全国20个省份的数据推算,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为57万(不包括父母双重残儿童)或58万(含父母双重残的儿童),这非常接近61.5万的全国孤儿数目。
这类儿童虽然父母在世,但处于困境中,儿童基本生活和成长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需要国家介入。
尚晓援称,在当前中国法律及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这种悲剧无法避免。
目前,多名专家正在推动民政部建立一个完整的儿童保护制度。
陈会琪认为,应当对监护制度做出相应的修改,修改《刑法》关于虐待罪自诉的规定、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明确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监护权人,确立对失职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等。
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员张柳表示,谁是照料儿童的主体?答案一定是家庭。
但当家庭无力或无法承担照料儿童的责任时,国家理应承担照料儿童的责任。
张柳说,儿童抚养及照料不仅仅是家事,也是国事,为儿童保护奔走疾呼的各领域专家学者及公益人士,仍在为改变这种观念努力。
但何时能唤醒这一“沉睡”的制度,受访专家坦言,仍是未知数。(记者侯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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