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日子没法过了,父母让我在女方家抬不起头,就算放弃继承权,我也要和他们解除关系!”昨日,浏阳市的罗先生和母亲一起来到浏阳市司法局,要求与对方解除关系。
在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罗母反映,儿子于2008年结婚,因“打发”给亲家的礼金不够,儿媳妇有不满情绪,儿子也一直要求自己去岳母家中将礼金补齐并赔礼道歉。“他们还经常怀疑我把家里的钱给了妹妹,整天在家里为这些事吵个不停。”罗母不堪其扰,表示要与儿子解除母子关系。
儿子罗先生也是满肚子苦水——根据乡下风俗,当时男女双方父母协商好了礼金,结果母亲少给了,导致女方家长一直埋怨,自己也抬不起头来。“婚后购买商品房,女方家长给了10万元,而自己的父母只给了3万元,也让我丢了面子。”罗先生说,宁愿放弃继承权,也要与父母解除关系。
浏阳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立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在调解室里,律师告诉罗先生,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作为儿子,罗先生不管今后继不继承父母的财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经过耐心调解,母子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认为,现在社会趋于老龄化,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创建优质的晚年生活越来越重要。为此,国家专门立法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赡养不单单是经济上的、生活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本案中罗先生早已成年,不但没有对父母尽到‘精神赡养’义务,反而一味向老人索取,索取不成,便责怪父母,与父母吵闹,罗先生的行为已经违法。”该律师说。 (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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