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日电 美国《侨报》2日刊载社论指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应只纠结于它的具体操作与执行,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并非简单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它更是一个关乎道德与经济发展的社会课题。需要相关部门搭建立体的制度政策,需从源头抓起,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让留给老人的只是一个“空巢”。
文章摘编如下:
7月1日,中国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上路。该法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写入法规,这一话题在中国社会再度掀起热议,同样在海外读者中引起不小的震动。
“孝”是中华传统道德观念中的重要内容。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热了无数老人的天伦之盼,也触动了无数游子的思乡心弦。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结构及生活方式的变化,造成子女与父母的地理距离拉长与亲情淡漠。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压力之下,既有“低头赶路”的无奈,亦有近乡情怯的矛盾,这在海外华侨华人中尤甚—— 自己在海外奋斗多年,事业和家庭都在海外,放弃一切回国照料父母不太现实;而将父母接往海外,非但自己无暇照顾,已在中国生活大半生的父母也很难适应陌生的新环境。
而今,面对因距离而割裂的亲情,要以法律的强制姿态命令儿女必须“常回家看看”,民意不由得担心法律过于侵入道德调整领域,或会流于形式。毕竟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颇有难度。比如,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子女无法常回家看看,是因为不想还是而是根本抽不出时间?一旦违法又将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亲情?
当然,这些担心不无道理,但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把赡养老人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仍体现出法律对老人权益的保障。这意味着如果子女不回家赡养老人,将会受到法律惩戒。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作为一项社会性很强的法力,这些责任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最主要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可操作性不强并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大家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从而有助于解决问题。
更需注意的是,“常回家看看”只是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部分,法条中还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等。
正所谓窥斑见豹,不能单一而割裂地看待“常回家看看”入法,并纠结于它的具体操作与执行,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并非简单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它更是一个关乎道德与经济发展的社会课题。
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正日益加重,随着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不但官方财政压力巨大,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亦屡屡发生。这显然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
而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除了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引导,“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保障体系,让子女有时间“常回家看看”的“带薪休假”制度等,更需从源头抓起,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毕竟,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中国社会,那个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家”让人想尽孝也难。如何让父母顺利“进城”,抑或是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需要相关部门搭建立体的制度政策。
孝道已然超越了家庭伦理层面,而上升为关乎价值选择的公共利益。单单一个“常回家看看”入法,也许无法改变“不远游”的现状与亲情趋淡的无奈,但也不会影响中国人“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理念,亦割不断中国人对家和父母的思念与牵挂。远隔重洋,“常回家看看”的心依旧,只需从制度层面寻获责任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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