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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医疗鉴定都认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原告认为医院承担四成责任太轻。医院认为转院途中的颠簸加重病情。 “今天是我母亲去世三周年,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医疗费,而是要讨回一个公道!”2010年1月3日,林伟坚69岁的母亲罗结带因贫血和慢性肾功能不全等到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治疗,即将出院之际,在灌肠后出现乙状结肠断裂等症状,3个月后在广州去世。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75万余元。林伟坚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据悉,罗结带当时经过两天治疗后,症状有所好转。林伟坚称,1月11日肾内科医生在没有取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没有进行外科会诊的情况下,擅自给罗结带从肛门处灌入1500毫升的液体,灌肠结束后罗结带即刻感到剧烈疼痛不堪忍受,很快就出现了休克。经抢救后送入ICU,当时医院的诊断为急性腹膜炎。16时30分,罗结带病情加重,后转入ICU。1月20日,她被转到广州中山六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乙状结肠断裂、空肠上端穿孔、腹腔脓肿。手术后,罗结带病情未见好转,于2月20日转到中山一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肠穿孔修补后肠瘘、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经治疗病情无好转,脏器功能衰竭加重,于4月11日死亡。林伟坚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 广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罗结带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广州的两家医院没有发现违规和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经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原告方申请,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规,而是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无证据证明罗结带肠穿孔与灌肠行为有关,并推断患者在转运途中发生过较大的病情变化,医方的违规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确诊罗结带消化道穿孔后未及时为她进行手术治疗,延误救治的过失行为,与其最终死亡也有关联性。鉴于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罗结带死亡的次要原因,酌情认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75万余元。 二审焦点: 转院途中是否加重病情? 在昨日的庭审中,林伟坚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阐明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违规灌肠导致患者肠穿孔以致最终死亡这一事实。而两份医疗鉴定都认定这是一级甲等的医疗事故,而一审判决仅“酌情”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对于转院的问题,林伟坚称,在灌肠后母亲产生严重后遗症的7天时间里,医院没有向家属书面交代过一次病情,直到19日才建议手术且强调只有1%的生还机会,家属不可能再相信医院,只能转院。林伟坚表示,医院为了掩盖灌肠穿孔的事实,采取所谓的保守治疗,而且阻挠家属提出转院要求,主观上有明显恶意。同时,他要求二审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方面称,罗结带出现肠穿孔病症后,医院为了患者生命安全最大利益的考虑建议采取“保守治疗”,等待时机进行手术,并再三向家属解释“患者在转院路途中和上下车颠簸容易加重病情,但患者家属仍坚持转院,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转院风险。”医院还称,患者出院时神志清醒,而转移到中山六院后出现结肠断裂,很明显是转移途中的颠簸扩大损害。(记者 刘晓星 李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