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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关管理规定出台:装修需经政府批准绿化不能随意改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3-24 06:36:09 字号:TT

  八大关作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是青岛的主要名胜之一,建筑造型独特,汇聚了众多的各国建筑风格,故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为加强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我市近日发布了《青岛市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东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汇泉路、荣成路,北至香港西路的区域纳入八大关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规定将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适用于风貌保护区(含保护区内建筑

)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庭院绿化不能随意改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根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八大关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文物管理、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的建筑,不得破坏八大关风貌保护区整体风貌。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的庭院围墙、庭院绿化;禁止擅自改变建筑使用用途,在建筑立面上增加门窗洞口、安装广告牌匾等设施;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破坏树木;禁止破坏绿地或者擅自占用绿地;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损坏公用设施。

  卫生绿化将引入物业

  根据规定,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安全、使用、修缮的监督管理;市文物部门负责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南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的保护实施工作;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文化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居民楼院保洁等工作,将实施物业化管理。物业化管理单位由市南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化管理工作。单位楼院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并应达到相关标准。

  装修需经政府批准

  根据建筑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建筑分为以下三类,一类建筑是指依法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二类建筑是指未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保护价值、与文物保护建筑及周边环境比较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三类建筑是指质量较好的上世纪后期建筑。其中,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为重点保护建筑,禁止改动建筑立面、内部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室内外装修等保护要素,禁止架设各类管线及箱体,室外箱体应当放置在庭院隐蔽处,并采用绿化遮挡隐蔽。三类建筑为一般保护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内部可以做适当的装修。

  风貌保护区内建筑需要进行修缮、结构更新等建设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

  出租房屋须先审查

  市南区政府应当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权属分别建立信息系统,明确标注房屋权属性质。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出售、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事先经文物部门审查同意。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持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暂住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15日内处理违法举报

  规定要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文化执法、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查处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在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手续时,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不予登记。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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