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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工商分局长江路工商所受理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称某婚纱影楼存在“底片二次收费”现象,消费者被要求以每张二十元的价格购买其拍摄底片。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该婚纱影楼最终承认其收费不合 据了解,“底片二次收费”等消费欺诈行为和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在我区部分影楼依然存在。诸如对拍照的婚纱和礼服套数、入册相片的张数、相册的材质、化妆品是否二次收费、照片的版权等具体细节内容仅作口头承诺,但在合同中不做具体明示,特别是部分合同中存在“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皮肤过敏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为避免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误导、欺骗消费者,区工商分局长江路工商所正在加大整治力度,在已取得的显著成果基础上定期开展专项整顿,加大查处力度,并加强对摄影冲印业经营者的帮助指导,倡导摄影冲印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摄影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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