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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制售病死猪的张某被判15年有期徒刑,罚金300万元,同伙分别被判7至10年有期徒刑,罚金40万至60万元不等;即墨制售注水猪肉的杨某被判15年有期徒刑,罚金280万元;平度王某夫妇制售有毒鸡爪、猪蹄均被判刑1年半,罚金共计5.5万元……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情况。我市法院对该类犯罪,特别是涉及食品,建立了案件专门处理机制,从 “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益民介绍,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件1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2件4人。从量刑情况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重刑率20%,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 高益民介绍,我市法院在犯罪相对集中的地区,安排专门合议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标准。 (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时满鑫) 销售不合格农药 2011年10月至去年4月,原胶南市的徐某低价从外地购进不合格除草剂,然后每箱加上10至20元价格批发给原胶南市六汪镇、黄山经济区和诸城市等地的农资经销户,共计销售666余箱,销售额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万元。 卤制有毒有害鸡爪、猪蹄 2011年6月至11月,平度市王某夫妇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两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共计约100公斤。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夫妻俩均被判刑1年6个月,罚金共计5.5万元。 收购销售病死鸡 2003年至2011年间,周某夫妇雇佣他人以低价收购病、死、残鸡,在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何家演泉村家中脱毛、分割,并加入亚硝酸钠和日落黄进行煮熟、烘烤,加工好之后到即墨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累计销售50余万斤,获利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夫妻俩分别被判刑2年和1年,罚金共计40万。 销售注水猪 2011年5月至11月间,即墨市的杨某和亲戚从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拉至位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杨家演泉村其租住的厂房内给生猪注水,后由即墨市恒生源生猪屠宰场代宰后销售。同年11月以后,杨某将收购的生猪在其厂房内注水后自行屠宰销售。上述期间,杨某共组织生产注水白条肉50万余斤,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59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杨某被判刑15年,罚金280万,其他杨某的同伙分别被判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分别处罚金1万至10万。 生产销售病死猪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张某夫妇在平度市张戈庄镇尚河头村自家中非法加工收购来的病死猪并予以销售,万某、孙某等人从张某处批发病死猪肉销售。经审查,张某夫妇共计加工并销售病死猪产品106.5万余斤,销售额508万余元,万某购买病死猪39万余斤,销售额184万余元,孙某购买病死猪16万余斤,销售额7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万某、孙某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被判刑15年,罚金300万元,其他人分别被判7至10年有期徒刑,罚金40万至60万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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