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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五款云南白药成分被曝含有毒物质乌头类生物碱事件一度引人关注,随后云南白药公司在官网发声明称,其配方、工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毋庸置疑。3月1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云南白药药品成分再度引起关注,河南、山东、北京三地六律师联名致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其责令云南白药限期修改药品说明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身体健康权。
建议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云南白药的药品说明书中却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其成分,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建议信还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云南白药在说明书中不标注药品成分的行为致使使用者无法获知其使用的药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月初,五款云南白药成分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类生物碱被香港卫生署责令下架,此前,成都、西安等地的消费者也与云南白药发生诉讼争端。”联名律师之一、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刘伟介绍,长期以来,云南白药都以国家保密配方为由拒绝公开药品成分,所以才导致了这些医患纠纷,这对消费者和云南白药双方来说都非常不利。 河南律师常伯阳表示:“由于药品的不同属性,不同药物中间会存在某些禁忌,如果这些药物同时服用,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药品成分的公开就可以很好的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而云南白药不公开成分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权角度来说,公开其成分是云南白药的最佳选择。” 北京律师陈继华也认为,药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其成分公开是保障药品安全的基本保障,《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开成分并不会当然导致配方泄密,云南白药以国家保密配方为由拒绝公开,实际上是以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代价获得企业的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有权利责令云南白药限期修改说明书。(记者 门杰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