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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但由于大部分消费者缺乏鉴别的技能和知识,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权益受损。日前,罗湖法院审理了一宗消费案,原告在深圳某超市购买了一款宣称能治病的靓汤,其后以消费欺诈为由将超市起诉至法庭,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一。 昨日,南都记者获悉,原告梁某花77元在深圳某超市购买了5包“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该产品标有Q S标志,却分别添加有药物当归、土茯苓、杜仲、龟甲等,并标注有“腰膝酸软、月经不调……”等医疗术语。 梁某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退回货款77元并赔偿77元。该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手续齐备,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未造成原告任何的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某超市销售的“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在外包装“适合人群”处标注的内容暗示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是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依法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肖友若 通讯员 罗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