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郎“泰礮”原本定于2011年年底结婚。开发商应允2011年6月交付的新房到现在仍迟迟没有消息,开发商的理由是资金运转和施工进度出了问题。“泰礮”不禁要问:谁来补偿他的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下一篇:饭店“最低消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