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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关键看质量是否合格 故意购买问题食品 也能获10倍赔偿 3月13日《扬子晚报》报道:看到超市货架上的玉米香肠已过保质期,南京孙先生一下子买了15包,直奔服务台要求10倍赔偿。超市认为是“知假买假”,拒绝十倍赔偿。这样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知假买假”者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吗?3·15前夕,南京江宁法院一纸判决作出肯定答复。该法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能不能获赔关键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最终,超市被判赔偿孙先生5586元。 2012年5月1日,孙先生在江宁某超市花558.6元购买了15包“玉兔牌”香肠。付款后,他来到服务台,表示已过保质期,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超市感觉蹊跷,便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孙先生在货架旁翻了半天,几乎每一包都细细看了包装,付款后就直奔服务台了。超市认为这是明显的“知假买假”行为,拒绝10倍赔偿。孙先生不服,于是告到法院。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普通消费者?能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 在超市看来,知假买假者肯定不是消费者,因为其购物的意图不是消费而是索赔。 孙先生则为自己辩护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以及惩罚不法经营者,自己购买问题食品进而主张赔偿,行使一个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何不可呢?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不能以购物动机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购买目的不是为了转手卖掉,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本案中,孙先生的身份是消费者无疑。被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孙先生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依法索要10倍赔偿。据此,江宁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以15包香肠的价款为基数,乘以10,赔偿孙先生5586元。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不违法 质量不过关就得赔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关于“十倍赔偿”条款的执行问题一直不断。记者就此采访了消费纠纷审判专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亚峰。 沈亚峰首先解释了法院为什么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我们在审判中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诉讼是否有利于规范保护市场,二是消费者行为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职业打假人虽然故意买假,但这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客观上有利于约束经营者、净化市场,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他们视为消费者进行保护。” 沈亚峰介绍,能否获得十倍赔偿,购买动机什么的都是次要的,最关键在于食品是不是真有质量问题,商家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商家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无论是故意买假还是无意买假,索赔都能成功。(记者 朱琨 实习生 赵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