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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以为幸福发现丈夫妻妾成群 离婚获3万

来源:新闻晚报-- 2013-03-11 18:12:03 字号:TT

    她原本以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她规划着今后数十年共同奋斗的轨迹,却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只是丈夫众多 “妻妾”中的一员,她付出的四年青春和全部感情,最终只能换来三万元的精神赔偿。

    时逢三八妇女节,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今年1月18日, 《中国新闻周刊》根据调查问卷得出结论: “婚外情成头号婚姻杀手”。在中国,配偶出轨,受害的一方到底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赔偿?

  

  案件回放

    “男人出轨的代价是不是太小了”

    四年前,刚刚大学毕业的白蕊 (化名)想要到北美留学,为了应付考试,报名突击英语。第一天上课,她就认识了坐在前排的同龄男子汪涛(化名)。汪涛个子不高,长相也称不上英俊,但他非常幽默,也很健谈,很快就吸引了白蕊。两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大家都参加了考试,汪涛获得高分,并顺利申请了去美国的签证,但白蕊却被考试成绩拦在了线外。

    眼看心上人就要飞到大洋彼岸,白蕊满脸都是落寞,就在她准备为这段短暂的暗恋划上句号时,一条短信改变了一切。 “做我女朋友好吗?”毫不犹豫,白蕊恢复了一张笑脸。从此,便开始了一段横渡太平洋的恋爱,虽然只能视频聊天,但白蕊却觉得两个人近在咫尺。半年后,当汪涛第一次回国探亲时,两人到民政局注册结婚。“我没有想到自己会闪婚。”如今回忆起来,白蕊仍旧佩服当初的勇气。婚后不久,汪涛又返回了美国,两人维持着之前的相处模式,倒也相安无事。

    汪涛在美国读书期间,白蕊就留在上海工作,两人经济方面各自独立,因为计划着今后一道出国,所以也没有考虑在国内置业。这样的相处,看似宁静,却渐渐地在白蕊的心中留下一丝不安。随着结婚时间渐长,她的要求开始增加,她要求汪涛做出选择,要么把她接出国去,要么就回国来发展。在此期间,汪涛毕业了,做起贸易生意,经常往返中美之间,但对于白蕊的要求,他始终没有明确表态,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发现异样,纯属巧合。去年年中,汪涛一次业务关系回国小住。一天傍晚,他外出谈事。白蕊无意中发现,汪涛的个人电脑没有带出去,且开着机。 “鬼使神差一般,我坐到电脑前,打开屏幕。”惊人的一幕出现了,屏幕上聊天的窗口还开着,好几个头像不断闪烁,点开来,每一个对话框中都有人称呼“老公”!短暂的震惊后,白蕊细细浏览了聊天记录。发现汪涛建有一个聊天群,里面有多名成员,而几乎每一名成员都称呼他为 “老公”。白蕊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为了进一步查证疑惑,她记录下了所有聊天成员的信息。

    次日,汪涛就返回了美国,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表面上,她装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依旧跟汪涛维持着和谐的夫妻关系,而私底下,她开始调查。通过小心翼翼地探查,她获得了一个让她更不敢相信的情况:除她之外,汪涛还与另一名女子进行过婚姻登记。

    “我是我老公的妻子之一!多么荒谬的故事!”白蕊简直无法相信这样的事实。冷静之后,她与另一名 “妻子”小洁(化名)结成了联盟,要向汪涛讨个说法。

    知道汪涛不久后将要回国,她们委托律师申请了出入境管理控制,当三方一道坐下来后,汪涛深深地低下了头。

    原来,在去美国后不久,汪涛就认识了同样来自中国的北京姑娘小洁,两人相见恨晚,很快陷入爱河。虽然明知自己已是有妇之夫,但汪涛还是利用国内婚姻登记的空子,在一次回国探亲的时候与小洁在北京登记结婚。事后,小洁留在北京工作,而汪涛就辗转于京、沪和美国之间。而事实上,与汪涛有着深入关系的并不止小洁一人,在江浙一带,汪涛还有着多个“红颜知己”,有的是工作学习中认识的,有的是网上认识的,汪涛甚至还考虑着再给其中一人“适当的名份”。

    汪涛陈述到最后,白蕊已经心平气和地像是在听别人的故事。她转身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的一切事宜。因为汪涛与白蕊的结婚登记最早,因此他与小洁的那段 “婚姻”就是无效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白蕊同时也提出了赔偿损害十万元的诉请。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婚姻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是可以提起赔偿诉请的。”白蕊的律师说,汪涛的过错证据确凿,且情节极为恶劣,律师认为,十万元的赔偿损害并不为过。但诉请后来被法院驳回,在调解中,双方以三万元达成协议。

    “四年的青春,一连串的欺骗,三万元的赔偿,男人出轨的代价是不是太小了?”白蕊不明白。

    律师观点

    婚内赔偿实际操作难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担负着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该规定对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在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发现,大量案件涉及婚外情因素。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占绝大多数,但女方提起离婚病获得赔偿的,屈指可数。 “《婚姻法》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使婚姻稳固,让婚姻双方意识到,在婚内出现过错,是要付出代价的。但实际情况中却常常并不能体现出立法精神,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 ”张勇说。

    夫妻对外可以作为一个共同体,相互之间则是两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婚姻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夫妻之间具有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难题。首先,赔偿的前提是确定一方存在过错,所谓过错即46条规定的这四种情况,在确定的过程中有相当的难度。其次,即便过错方已是证据确凿,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能够得到的赔偿也是微乎其微。在张勇从业十余年的经历中,婚内赔偿所能获得的最高金额,也未曾超过5万元。

    如何让婚内赔偿制度真正体现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张勇建议,婚内赔偿原则的运用,可以参考继承法中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即根据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的大小,来确定其继承的份额。而损害赔偿原则落实到具体审理中,则可以根据过错行为的情况,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适当地向无过错方倾斜,让婚姻保护弱者的原则落到实处。

    法官点评

    婚内赔偿是一种误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赞华指出,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说, “婚内赔偿”是一种误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若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中的一方能够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确实存在过错的案例非常少见。”周赞华说,所谓有效证据,必须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诉讼的关联性。而在实际运用中,不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就首先会遭到质疑。在无法确认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会采用一般原则,即夫妻均分。另一方面,即便确认一方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会考虑到社会效果和当事人今后生活的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对大型生产资料之外的共同财产分割中,会酌情向无过错方做出一定倾斜。而在损害赔偿中,一般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原则,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做出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赔偿。事实上,如何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周赞华看来,正确认识婚姻家庭,才是关键所在。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与婚姻双方权力义务的混淆密不可分。”周赞华说,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权力可以放弃,义务不能转让”,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却无法平衡事业和家庭的关系,无法捋清爱情和家庭的义务,无法正确处理个人自我意识,这都无疑将婚姻一步步推向危机。 “婚姻是妥协的产物,妻子知道何为妻子,丈夫知道何为丈夫,这个婚姻才能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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