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健身退卡难 司法确认助维权
【案情简介】投诉人舒女士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自2008年4月和老伴在宁夏路某美容院做足道、腿疗、腰、肾等保健项目,先后缴费10多万元,成为终身会员。2009年该企业被并购,新美容院单方将其办理的终身卡改为次卡,对此消费者认为店方违约,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坚决要求退卡。提出退卡要求后店方以各种理由不与办理,无奈之下舒女士与老伴被迫进行次卡消费。2012年2月新美容店合同到期要关门,将老俩口又转到新贵都连锁店,因二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继续消费,于2012年7月12日到市南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帮助退卡。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南消保委十分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舒女士了解事情经过,同时与被投诉方联系核实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在了解相关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后,市南消保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了调解,严正指出店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希望店方依法退卡,但店方继续无理拖延。在经过近3个月时间与经营者的沟通和协调,于2012年9月27日使投诉双方达成退卡协议,由该美容总店为消费者舒女士退还36,218元。为防止店家变故,市南消保委又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提请了司法确认,依法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再受到伤害。对此,舒女士老人及全家对市南消保委帮她挽回经济损失表示万分感激。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经营者承担了前者的债权债务后,应依法履行前期美容院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即在原约定地点向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并应按照原约定使消费者享受终身卡待遇,不能以企业并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市南消保委对消费者舒女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不懈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得到消费者的赞誉。
新购农机问题多 消保委调解退货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12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农机投诉。消费者付先生称,2012年7月份在平度购买玉米收获机一台,价值10万元,自购买日起一直无法正常使用,期间技术人员调试5次,更换主要部件2次仍未排除故障。消费者认为收获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经销拒绝。消费者投诉希望调解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平度市消保委立即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所购农机除5次调试外,2次更换部件均有三包记录。按照农机三包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2012年10月18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经销商认为按照规定不能为消费者退货,只能换货,即使退换货也是厂家的责任,与经销商无关。工作人员告知经销商,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规定,无论换货还是退货第一责任人是经销商,退换货应由经销商负责。由于消费者对该品牌农机质量失去信任,坚持要求退货,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22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工作人员告知经销商要考虑长远利益,注意维护品牌信誉,消费者所购新机即出现质量问题,应从自身产品质量查找原因。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经销商同意联系厂家,协助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全额退还购机款10万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争议的焦点是出现质量问题的农机是否应该退货和谁是三包服务第一责任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及其它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在本案中,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出现质量问题后理应承担三包义务,办理退换货手续。经销商可以向厂方追偿。(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