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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新规杜绝违规提取公积金 现场将拍照存档

来源:大众网-- 2013-03-06 12:41:33 字号:TT

  3月5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防范违规提取风险,青岛市在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电子拍照存档管理模式,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资料文件将现场拍照,制作成电子版格式,便于日后调档稽核。此规定直接打击杜绝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年2月份,在全市各业务大厅启用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电子拍照管理系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规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完善提取业务事后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工作水平,青岛市建立了“事前人工审核、即时拍照存档、事后调档稽核”的管理模式,青岛市成为山东省内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字化存档管理模式的城市。

  “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市民提供的房产证等各种证明材料都拍成电子版存档。”该负责人表示,该电子拍照系统采用参数化、人本化的设计方式,将提取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支取事项融入到系统中,并对每项支取所必须提供的附件材料等要素加以严格控制,满足了公积金提取业务留存证明材料影像资料的需要,有效防范了违规提取风险,切实维护了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的,都属于公积金违法套现。根据青岛市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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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购买经适房可提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付首付

  记者了解到,2012年全市新增缴存单位3396个,新增缴存职工149543人,至2012年末,全市累计有33681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职工人数达到158.96万人。

  据了解,今年青岛市还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自3月1日起,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方面,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对享受城市低保同时有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给予一定贷款利息补贴,每年最高额度3600元,为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购房还贷压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公积金新政已经全面实施,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对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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