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驾豪车撞墙“报废”,4S店索赔百万余元一案,近日已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判决认为,在事故中承担全责的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但由于车辆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存在过错,因此仅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去年2月4日,杨女士和几名车友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杨女士在出示了驾驶证后,双方签订了《试驾协议书》。随后,杨女士在试驾一辆无号牌的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受伤。
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丰宝驰公司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108.7万元、鉴定费31740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对该结论,丰宝驰公司认为不能说明轮胎与事故发生有何关系。
此外,法院还查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故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
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鉴定费3000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就本案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完善服务;了解车性
4S店要考虑试驾者技术是否成熟、是否适应所试驾的“新”车型;此外,4S店有义务在签订试驾协议前向消费者告知驾车风险,并就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作出特别提示。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因此,在试驾前,试驾者对车辆性能和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建议,试驾人与4S店应进行书面确认,以便事后区分责任。
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试驾人如对车辆安全性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反映,以助于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对双方进行必要的询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以保存现场证据。
另外,法官还特别提醒,试驾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要慎重,最好在试驾前,就车辆安全性能及车况进行全面了解,并进行书面确认。(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