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寿宁县法院4日对外披露,该市原霞浦县松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松城街道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游某,强制猥亵并强奸一名13周岁的幼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其政治权利2年,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游某,男,1972年4月生于霞浦县,原霞浦县松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松城街道人大工委秘书,松城街道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松城街道龙贤工作站站长。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10时许,游某驾驶摩托车在松城街道停车吸烟时,路过的吴某(女,1999年7月生)不慎碰落游某手上一部屏幕已破损的手机。游某遂尾随吴某并以手机屏幕被摔坏为由,逼迫吴某赔偿。
而后,游某以书写事件经过为由,将吴某诱骗至其租住房内,持匕首逼迫吴某写下欠条、拍摄裸照,并强制猥亵实施奸淫。
当天下午,游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奸淫被害人吴某的事实经过。次日,游某被刑拘。
法院认为,游某使用破损的手机为诱饵,将刚满13周岁的幼女吴某骗至租住房,强制猥亵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12年10月30日,寿宁县法院一审判处游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一审宣判后,游某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