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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专门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新制度,推进未检工作更上新台阶,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细则,且于近日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本案中,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四社区九委5组,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双埠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2月11日17时许,张某伙同金某(未满14周岁)预谋实施抢劫后至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张某持水果刀威胁途经此处的王某某索要钱财,金某站于王某某身后,二人抢走王某某联想V39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7元),随后被警方抓获,手机已返还王某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真悔罪,表示今后一定改过自新,为社会作出贡献。 本案中,张某涉嫌抢劫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遂决定对张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2013年1月21日,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至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向张某当场宣告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告知了其在考验期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并与其监护人签订了考察帮教协议。其监护人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检察院做好对张某的监督管理工作,张某也当场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在这一过程中,我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为张某提供了同步法律援助。 在办理此例案件过程中,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帮教制度”、“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相结合,三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也是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阚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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