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近期即将是各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的高峰期,全年一次性奖金、各种奖金及双薪如何缴税是每个工薪阶层的焦点。南方日报记者日前就上述话题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各种奖金将分三种计税方法,全国范围内适用,以下为详解。
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具体计税情况分以下两种:
情况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奖金为2.4万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万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45=2340(元)。
情况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年终奖1万元,当月工资3000元,则10000-(3500-30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发放如何计税
上述广州地税负责人称,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84号)相关规定,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的个税处理,将所发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双薪;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万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数104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2500×3%=37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75元。
各种奖金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度各种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对于此类奖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职员小陈,每月取得基本工资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季度奖5000元,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小陈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提前离职有没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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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跳槽,年底还能拿到年终奖么?”针对许多劳动者关心的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专家们认为,对于有年终奖制度的企业来说,年终奖同样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范畴,企业不得歧视离职者,应按照一定比例或实际情况发放。
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多名仲裁员了解到,劳资纠纷案件中,许多劳动者都忽略了对年终奖的诉求,大多数劳动者想当然地认为法律不会支持。许多人更是选择拿到年终奖或财务年度结算后才辞职。但实际上,《劳动法》等法律在原则上支持辞职者同样享有年终分红等浮动工资和奖金。当然,比例有所降低。
法学专家认为,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休假时间较长的产假也属于法定假。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
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了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年终奖”。例如,在广东某空调集团担任高管的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辞职。2011年,魏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索要2010年的145万元“年终奖”。受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中途离职也该拿到部分“年终奖”,一审判令企业支付“年终奖”70万元。